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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直排在实务中涉及的几种观点

    2019-12-04 08:09:45  来源:wattec

    一个企业将污水直接排放到没有任何防漏措施的沟渠里。经鉴定污水ph值12.2。此沟渠离河水特别远,无法渗漏入河流等水体中。生态环境部门可不可以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移送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应该运用何种法律对企业处罚?
    针对此问题,在实务中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可直接认定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其处罚即可。至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移送拘留的规定,要与《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结合起来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因为相对于《环境保护法》来说,《水污染防治法》是特殊法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才能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pH做为基本的污水指标,势必成为供求的热点,这对广大的E-1312 pH电极,S400-RT33 pH电极制造商,比如美国BroadleyJames来说是个重大利好。美国BroadleyJames做为老牌的E-1312 pH电极,S400-RT33 pH电极制造商,必将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我们美国BroadleyJames生产的E-1312 pH电极,S400-RT33 pH电极经久耐用,质量可靠,测试准确,广泛应用于各级环保污水监测以及污水处理过程。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不论是否造成水污染事故,都应当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进行移送。在《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可得出,实施逃避监管行为应当移送的论断。若要完成此案件尽职处理,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处罚,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水污染防治法》的附则中界定了水污染物的含义。它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此沟渠已经干涸,离河水特别远,无法渗露入河流、地下水等水体中,所以企业的这些强碱性污水不能认定为水污染物,从而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由于这些强碱性污水不能认定为水污染物,从而可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来认定处罚,进一步说,根据事实情节,可按照该法的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或者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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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炳灶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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