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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环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吗?

    2019-11-06 08:18:45  来源:wattec

    修改后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为此,有人提出质疑,认为地方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应当强制要求企业执行。
    那么地方环境标准到底是不是推荐性标准呢?对此,本文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分析:
    我国环境标准分哪几种?
    我国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类标准、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等。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也自行制定了管理规范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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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但该条第五款同时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做了例外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标准的制定包括制定主体和制定内容两部分,此款意味着,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并不违反《标准化法》的一般性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此内容即属于《标准化法》第十条关于强制性标准制定的例外情形。该条明确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除《土壤污染防治法》外,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中未见某类地方环境标准性质上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表述。例如,《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只是规定了地方政府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并未涉及地方环境标准的效力问题,并未明确地方环境标准是否属于“强制性标准”。
    地方标准具有强制适用性
    虽然其他法律没有像《土壤污染防治法》那样明确地方环境标准的“强制性标准”的身份,但地方环境标准的强制性执行要求却在有关法律中进行了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有权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同时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实质是体现了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强制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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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炳灶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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